(以下简称《原则》),进一步指导申请人开展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申请工作,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,有利于进一步保障消费者使用非处方药的安全性。《原则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原则》所称的“非处方药适应症”是指消费者可以自我认知、自我判断,并可以通过自我药疗、自我监护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疾病或症状。《原则》主要包括常见疾病和症状的确定原则、复发性疾病的确定原则、慢性病的确定原则和其他四部分内容。
《原则》是在原《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确定原则》的基础上,结合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实际工作经验,调整、优化相关内容形成。《原则》在常见疾病和症状的确定原则方面,删除“发生率较高”的描述;在复发性疾病的确定原则方面,删除“用药期间,自觉症状应有明显改善”的描述;在慢性病的确定原则方面,增加“既往已有明确诊治,消费者认知程度高,且不易与其他疾病相混淆”“治疗方法及手段简单、明确,治疗不当导致不可逆病情进展的可能性极小”等描述;其他中增加“其他适合自我认知、自我判断、自我药疗、自我监护的情形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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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,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,评价中心组织修订了《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确定原则》(修订稿)(见附件1),并起草《关于实施〈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确定原则〉(修订稿)有关事宜的说明》(见附件2)。根据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》(药监综药管〔2020〕9号)要求,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,现予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